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离婚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一种争议是登记离婚这一约定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争议的实质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下面对该问题作一简析:

       一、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分歧

       对此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中的非财产分割条款已经生效。其主要理由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所称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特指的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内容的协议。既包括纯粹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可是离婚协议中具体的财产分割条款。但并不包括离婚协议中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司法解释只是强制规定了在附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这一条件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条款生效应以条件成就为前提,并未规定离婚协议其他条款也以此为前提。故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应认可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其主要理由是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该协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没有生效。故本案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共同债务及损害赔偿进行处理。

      二、我们的观点

      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首先,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主要目的之一。从目前规定来看,合法的离婚形式有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其中,协议离婚是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前提下,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离婚生效。实践中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有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约定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领取民事调解书,将诉讼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广义的协议离婚既包括登记离婚也包括在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1]可见,协议离婚是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乃至债务承担等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和平解除婚姻关系。而诉讼离婚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乃至债务承担等方面存在争议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形下,通过向法院起诉,最终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有节约司法资源、保护个人隐私、程序简洁和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点。为了享受到协议离婚的好处,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以协议形式对因离婚可能导致的个人利益作出取舍。换言之,双方当事人之所以签订离婚协议对自己利益作出处分是为了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因此,如果协议离婚不能实现,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就无法实现。进而,如果还认定离婚协议的条款有效,显然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违背。

其次,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对自身财产利益处分的条款应以协议离婚实现为生效条件。与一般法律关系的解除只带来单一法律关系的变化不同,离婚意味着身份关系、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关系等多重关系的变动。这里的身份关系的变动,特指夫妻间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关系的变动则指未成年子女由夫妻共同抚养变动为夫妻中一方抚养。而财产关系的变动则一般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从上述三重关系的内容可知,三重关系的变动都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因此,从私法自治角度而言,上述关系的具体变动内容最好由当事人通过意思一致自行决定。具体而言,在离婚方式上,是否选择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期望协议离婚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未表达同样意愿时,一方当事人为实现协议离婚的目的,在权衡利弊后,往往会作出甘愿少分或不分财产、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或独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等不利自己的意思表示以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的结果。当事人这种自愿承担不利后果的行为属于对自己利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违法。一旦对方当事人为获得该利益而同意协议离婚,那么双方就会通过离婚协议形式将这种权益的处分固定下来,具体表现为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个人财产处分条款、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抚养费给付条款、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夫妻个人债务承担条款、损害赔偿数额条款等。显然,当事人一方在离婚协议的上述条款中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承诺,是以达到其协议离婚目的为前提。换言之,如果不能实现协议离婚的目的,当事人一般不会作出上述对己不利的承诺。可见,一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真意是:如果协议离婚成功,则同意离婚协议中对己不利的条款生效,反之,则不认可上述对己不利条款的效力。对此,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是同意的。在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如仍认定上述条款有效,则显然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真意不符。因此,从尊重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真意出发,应将协议离婚成就作为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这里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应被看做附生效条件的协议。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本质上是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限制性条件的法律行为。如果条件不发生,则法律行为将不会发生效力。通过这种制度,当事人可以将不确定的风险作事先的安排。因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当事人可以根据目前的这些不确定因素并考虑未来的发展,对法律行为作出适当的安排,以分配风险。[2]具体到离婚案件中,虽然一方当事人愿意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自愿放弃部分可得利益,以换取协议离婚的结果,但毕竟协议离婚结果只能发生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且取决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最终同意。这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最终同意协议离婚就是上述所言的不确定因素。从私法自治出发,应允许当事人将协议离婚这一不确定因素作为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如果协议离婚的条件不具备,则离婚协议自然不会发生效力。进而,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个人财产处分条款、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抚养费给付条款、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夫妻个人债务承担条款、损害赔偿数额条款等均不发生效力。

       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可类推适用于非财产分割条款

       虽然《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只是针对离婚协议中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条件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并不能由该条得出即便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的条件没有成就,而非财产分割条款仍然生效的结论。《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从条文后半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语义可知,财产分割的对象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即,离婚协议中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都属于本文所言的非财产分割条款。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非财产分割条款主要包括夫妻各自财产处理条款、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抚养费给付条款、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夫妻个人债务承担条款、损害赔偿数额条款和经济帮助条款等。这些非财产分割条款虽然不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范范围,但仍应参照该条认定,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不成就时,均不生效。其理由在于:  

第一,《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只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作了规定,并未涉及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从该司法解释条文可知,其只规定了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协议离婚条件是否成就,而并未规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更无法由该条文解读出非财产分割条款不受协议离婚条件是否成就影响的结论。因此,以该条文只规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为据,想当然地得出非财产分割条款应不受协议离婚条件的影响当然有效的结论是考虑不周的。

第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起草本意可以类推适用于非财产分割条款。离婚纠纷中,在财产处理方面,双方当事人最常见的争议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在这次《婚姻法解释(三)》中特别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该条文的起草思路可知,之所以规定协议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是认为夫妻一方为实现协议离婚目的,才会在财产分割中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承诺。也即,起草者将协议离婚作为同意对自己不利的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由上,起草者起草本条文的一个基本立场就是,夫妻一方为实现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所作的任何对己不利的承诺,都以协议离婚成功为生效条件。一旦协议离婚最终未果,夫妻一方当然可以反悔,不承认上述对己不利承诺的效力。除了财产分割协议之外,夫妻一方为促成协议离婚,还可能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其他对己不利的承诺。这些承诺在离婚协议中的主要表现就是非财产分割条款。既然这些非财产分割条款都是夫妻一方为实现协议离婚所作的对己不利承诺,那么其与司法解释所言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该司法解释条文的起草精神和原则同样应类推适用于离婚协议中的非财产分割条款。也即,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也取决于协议离婚条件是否成就。

第三,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中,非财产分割条款可考虑适用附条件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离婚协议中的非财产分割条款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可考虑参照有关物权法、合同法等的规定精神,在无法优先适用婚姻法情形下,可寻求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非财产分割条款作为对当事人夫妻关系的处理、诉前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亦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在未达到协议离婚的生效条件时未产生法律效力。

       四、结论

       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到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转载:法语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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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静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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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09:31:24

博主是从事这方面的吗,很有研究的样子